欧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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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委员会(Council of Europe)于1949年5月5日在伦敦成立,原为西欧10个国家组成的政治性组织,现已扩大到整个欧洲范围,共有46个成员国,以及5个部长委员会观察员国(梵蒂冈、加拿大、美国、日本和墨西哥)以及3个议会观察员国(加拿大、墨西哥和以色列)。1949年5月5日,爱尔兰、比利时、丹麦、法国、荷兰、卢森堡、挪威、瑞典、意大利和英国在伦敦签订《欧洲委员会法规》,正式成立该组织。欧委会总部设在法国斯特拉斯堡,在巴黎设有办事处。

欧洲委员会的宗旨是保护欧洲人权、议会民主和权利的优先性;在欧洲范围内达成协议以协调各国社会和法律行为;促进实现欧洲文化的统一性。欧委会通过审议各成员国共同关心的除防务以外的其它重大问题,推动各成员国政府签订公约和协议以及向成员国政府提出建议等方式,谋求在政治、经济、社会、人权、科技和文化等领域采取统一行动,并经常对重大国际问题发表看法。成员国的标准:必须为实行多元化民主、法制和尊重人权的欧洲国家。另外,成员国必须签署《欧洲人权公约》。

欧委会成员国不定期举办首脑会议,至今已举行过三次。1993年的维也纳会议发表了关于保护少数民族和改革人权机构的《维也纳声明》。1997年斯特拉斯堡会议通过一项政治宣言和一个行动纲领,强调民主、人权的价值观,重申欧委会在维护欧洲稳定方面所起的作用。第三次会议于2005年5月16日至17日在波兰华沙举行。欧洲委员会第二次首脑会议在法国斯特拉斯堡举行。这是自独联体、东欧国家加入以后的第一次首脑会议,40个成员国的总统或政府总理与会。会后发表后宣言和行动计划,称要把欧洲建成一个“更加自由、更加宽容和更加公正的社会”,并提出设立新的全欧人权法院、执行欧洲社会宪章、在打击恐怖活动领域加强合作等具体行动计划。

欧洲委员会与欧洲联盟(欧共体)关系密切,两组织的议会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1995年9月,欧洲委员会通过两项报告,一项是同意欧盟加入欧洲委员会人权公约,另一项是阐述欧洲委员会对欧盟1996年政府间会议的立场,要求欧盟在修改马约时承认欧洲委员会在确定欧洲社会的法制、司法及民主标准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成果。

联系方式

电话:+33 (0)3 88 41 2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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